(2016)湘0111执2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邹建明诉王新、黄觉、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明,王新,黄觉,周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建明,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新,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觉,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佳,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建明与被执行人王新、黄觉、周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