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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恢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祖树与张立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恢恢48号杨祖树、张立波: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祖树与被执行人张立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祖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立波支付赔偿款23556.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祖树与被执行人张立波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祖树只要求被执行人张立波履行23555元赔偿款及其垫付的诉讼费865元,其余赔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杨祖树自愿全部放弃,被执行人张立波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