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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尔传诉被告张毅力、孙北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尔传,张毅力,孙北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第956号原告:高尔传,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长江西路138号委托代理人:赵为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力,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华邦世家小区。被告:孙北灵,女,1966年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贤柏,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尔传诉被告张毅力、孙北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尔传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高尔传承担。审判员  刘卫权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