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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惠农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惠农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治山,焦俊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9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3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980734-4。法定代表人金德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西惠农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高阳镇临水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03696-1。法定代表人郭治山。被执行人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北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366686-5。法定代表人刘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治山,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焦俊屏,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惠农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吕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治山、被执行人焦俊屏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一百三十五万零六百一十八元二角四分(包括本息共计二千一百一十万三千八百零七元二角八分、案件受理费十五万八千一百四十九元、执行费八万八千六百六十一元九角六分)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