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航与威海市左岸传媒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航,威海市左岸传媒有限公司,解强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民初2号原告:吕航,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威海市左岸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荣成市彩虹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左岸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46号附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吕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思远,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威海市左岸传媒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解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航与被告威海市左岸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岸传媒)、第三人解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4月28日、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思远、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散左岸传媒;2.左岸传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1日,吕航和解强共同出资成立左岸传媒,吕航占60%股份,解强占40%股份。吕航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解强担任监事。2015年11月30日,左岸传媒及解强假冒吕航签名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成立后,由于解强独断专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经营不善,股东间对公司经营管理多次协商未果。鉴于左岸传媒无法对公司事项做出决议,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经营陷入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继续存续没有必要,已经给吕航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判决予以解散。左岸传媒承认吕航的诉讼请求。解强述称,吕航所诉与事实不符,解强作为第二大股东不可能对公司事务独断专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公司经营管理的后果和责任首先要有吕航承担。左岸传媒尚不具备公司解散的法定要件,原告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吕航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左岸传媒对原告提交的左岸传媒的工商登记材料、威海市丹丽幼儿园等三家单位给左岸传媒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解强委托律师发给吕航的律师函、(2016)鲁1091民初734号及735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10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2016)鲁10民终2420号民事判决书、吕航与解强之间的通话录音均无异议。解强对上述证据中左岸传媒的工商登记材料认为,其中2014年10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中的签字不是吕航本人所签,公司是由解强设立,吕航是代解强持股,非公司实际股东,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对三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通知内容措词相近,明显是由吕航起草的,无法确认客户的盖章是否真实。解强对吕航提交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根据上述(2016)鲁1091民初734号及735号、(2016)鲁10民终242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左岸传媒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章程等资料虽非吕航本人所签,但吕航对解强在公司章程上的签字予以追认,并认可其与解强共同委托他人办理左岸传媒设立事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左岸传媒注册资金100万元,吕航认缴出资60万元,占出资比例60%,且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应认定吕航依法享有股东权利。解强主张其持有公司100%股份,吕航代持其中60%,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吕航提交的公司登记材料及其股东身份应予确认;2.对三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解强认为是吕航起草没有事实依据,该证据效力应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1日,左岸传媒经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发起人为吕航及解强,注册资本100万元,吕航认缴出资额60万元,占出资比例60%,解强认缴出资额40万元,占出资比例4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至2054年10月8日。吕航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解强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左岸传媒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对会议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15年10月起,吕航与解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吕航与解强的通话录音显示,双方对左岸传媒签约客户款项收取等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且言辞激烈,矛盾较深。2015年10月28日吕航在《威海日报》刊登公告,声明左岸传媒证照、印章丢失作废,并申领了新的营业执照及公司印章,但公司设立时的证照、印章现仍由解强保管。2015年12月5日,解强委托律师致函吕航,表示吕航违反竟业禁止规定、伪造股东会决议等行为给左岸传媒和解强造成恶劣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要求吕航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2015年11月30日,解强假冒吕航签名单方制作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载明:吕航将其持有的3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解强,1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案外人曹军。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吕航真实意思表示,转让协议无效。2015年10月27日、11月30日,左岸传媒在吕航未参加亦未委托他人参加的情况下召开两次股东会,并于11月30日分别作出股东会决议,10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吕航将其持有的30万元股权转让给解强,10万元股权转让给曹军,公司股东会成员为解强、吕航、曹军。11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免去吕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选举曹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通过了《章程修正案》,股东由吕航、解强修改为解强、吕航、曹军,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相应修改。同年11月30日,经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了以上决议事项。上述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落款处“吕航”字样的签名系解强代为签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决议上的吕航的签名系伪造,剥夺了吕航参与公司管理、决策权,两次股东会均未形成有效的决议。此外,左岸传媒成立以来未召开过股东会,未做出过其他股东会决议。2017年1月19日,左岸传媒依生效判决变更登记为设立时状态。2015年10月29日、11月1日、11月5日,左岸传媒签约客户威海市丹丽幼儿园、山东华夏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九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致函左岸传媒,表示左岸传媒未能按约提供服务,且了解到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质疑左岸传媒的履约能力,要求解除合同。2015年11月后,左岸传媒业务中断,至今未正常经营,工作人员相继离职。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左岸传媒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是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认定公司是否解散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根据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分析公司管理方面是否存在如股东会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严重内部障碍。本案中,根据左岸传媒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吕航持有左岸传媒60%股权,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股东吕航与解强之间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已经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应当认定左岸传媒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股东的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吕航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诉讼中,双方未能就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使左岸传媒继续经营达成一致意见,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亦不能解决,故吕航要求解散左岸传媒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威海市左岸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散。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威海市左岸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丽杰审 判 员 刘志敏人民陪审员 崔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