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保5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与王冰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保5号之十三申请保全人: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洋湾道26号华润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陈其盛,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王冰,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齐贤街。主要负责人:叶青,经理。申请保全人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王冰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吉02民初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王冰银行存款人民币3370765.67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王冰在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370765.67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雨杰审 判 员 徐爱忠审 判 员 马毅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