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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立官、杨大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吴立官,杨大美,林志根,杨桂花,吴祖迁,林宛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583号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辉。被告: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吴立官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吴立官。被告:吴立官。被告:杨大美。被告:林志根。被告:杨桂花。被告:吴祖迁。被告:林宛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亿丰家居时代广场吴立官建材经营部、吴立官、杨大美、林志根、杨桂花、吴祖迁、林宛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笑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