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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牛志华与宁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华,宁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230号原告:牛志华,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世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牛志华与被告宁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牛志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牛志华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