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牛志华与宁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华,宁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230号原告:牛志华,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国,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世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牛志华与被告宁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牛志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牛志华负担。审判员 邓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雷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