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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佩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佩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159号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湖西路3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57370644D。法定代表人:周元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有光,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兰佩陈,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佩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锦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秀招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