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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长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03号被执行人郑长征,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关于被执行人郑长征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7)皖012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2017)皖012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郑长征的罚金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012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郑长征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