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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华平诉范康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平,范康茂,朱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218号原告:袁华平,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爱成,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康茂,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汝城县。被告:朱志勇,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住汝城县。原告袁华平与被告范康茂、朱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华平于2017年5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华平在本案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1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原告袁华平负担。审判员  范家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