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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平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95号罪犯叶平,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蕉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平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叶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平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