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孟民良与中牟县郑庵镇韩河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民良,中牟县郑庵镇韩河村一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73号原告:孟民良,男,生于1969年8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牟县郑庵镇韩河村一组,住所地:该组。负责人:陈国新,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民良与被告中牟县郑庵镇韩河村一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孟民良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民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孟民良负担。退还原告孟民良2900元。审 判 长 杨 爽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