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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朱瑞军与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军,付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19号原告:朱瑞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付昱,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军与被告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瑞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瑞军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达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