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朱瑞军与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军,付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19号原告:朱瑞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付昱,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军与被告付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瑞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瑞军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达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