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郝风强与王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风强,王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689号原告:郝风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王柱,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委托代理人:洪亮,塔城地区钟亮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风强与被告王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畅青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风强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郝风强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风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75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77.2元,邮寄费70元,共计2947.2元,由原告郝风强负担。审判员 畅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邬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