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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峰与岳阳金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峰,岳阳金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曾峰,男,1975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岳阳金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办事处李家冲社区。负责人廖福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峰与被执行人岳阳金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岳阳金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金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2016)湘06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