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方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方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711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团结路。法定代理人:高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方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方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