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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牛月祥、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牛月祥,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63号原告: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海安县开发区长江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正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月祥,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韦九银,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灌西盐场中二圩。法定代表人:王德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月祥、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月祥、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牛月祥、连云港市工投集团灌西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