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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218号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求知路22弄7号。法定代表人胡加强,总经理。被告国家能源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法定代表人努尔·白克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至申,国家能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辰年,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能源局作出的国能复决〔2016〕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中,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  肖玲玲人民陪审员  张 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赵胜利书 记 员  苏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