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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钱美华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美华,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专科文化,隆回县人民医院财务科住院部记帐室收费员,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美华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文芳、被告人钱美华及其辩护人黄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美华原是隆回县人民医院财务科住院部记帐室收费员。2012年4月至2016年9月,钱美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及隆回县人民医院财务科财务制度落实不严格,收费员只要在当月10号前将上月的账目做平的财务管理漏洞,多次将当月部分经手的医院住院部���收结算资金截留,累计挪用公款4841910元,用于期货交易、购买彩票、打牌以及个人消费等。其中用于期货交易亏损人民币2337161.91元,用于个人网上购物的资金共计138375.85元,其余款项用于购买彩票、打牌和个人挥霍,现无法归还。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钱美华主动到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钱美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苏某2期货开户资料及交易账单、中辉期货开户资料及交易账单;隆回县人民医院财务资料及非税收入缴款书;隆回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系统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美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无法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钱美华辩解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黄瑾辩护提出,被告人钱美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隆回县人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钱美华原是隆回县人民医院财务科住院部记帐室收费员,系正式在编职工。2012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钱美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及隆回县人民医院财务科财务制度落实不严格,收费员只要在当月10号前将上月的账目做平的财务管理漏洞,多次将当月部分经手的医院住院部预收结算资金截留,累计挪用公款4841910元,用于期货交易、购买彩票、打牌以及个人消费等。其中用于期货交易亏损人民币2337161.91元,用于个人网上购物的资金共计138375.85元,其余款项用于购买彩票、打牌和个人挥霍,现无法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钱美华的身份情况。2.隆回县劳动局新招集体工人录用通知书证明,1984年12月31日,钱美华被隆回县劳动局录用为集体工人。3.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加工资审批表证明,钱美华系隆回县人民医院职工,其工资调整按隆回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4.隆回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钱美华系隆回县人民医院正式职工,会计师职称,现任院财务科收费员。5.隆回县人民医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明,隆回县人民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法人代表尹某,组织机构代码为44590230-6。6.隆回县人民医院收费员职责及财会人员责任制证明,收费员应按制度将当日收费金额存入医院在银行开设的账户。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自2012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在扣除农某、低保、妇育补贴、银行POS机刷卡的金额后,钱美华实际上缴金额为141851984.14元。8.中辉期货有限公司开户资料证明,钱美华于2010年10月8日在中辉期货有限公司申请开设账户。9.德胜期货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资料证明,钱美华于2012年2月1日在德胜期货有限公司申请开设账户;于2010年1月18日以其女儿苏某1的名义在德胜期货有限公司申请开设账户。10.客户交易结算账单证明,钱美华在德胜期货有限公司所开设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的流水情况;钱美华以其女儿苏某1名义在德胜期货有限公司所开设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的流水情况。11.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隆回县桃洪镇果品市场43094021号彩票投注站经营者周某辨认出钱美华经常到其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12.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在隆���县桃洪镇资江路39号开彩票店,辨认出钱美华在其经营的彩票店购买过彩票。13.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在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转盘处经营09179彩票站,他辨认出钱美华经常到他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14.证人苏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被告人钱美华的女儿。2010年1月份的时候,她还在读大学,她母亲钱美华带她到德胜期货用她的身份证开了账户,并用她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绑定期货账户,当时办手续是她签的字,但是德胜期货的账户开设以后都是她母亲钱美华在使用。15.证人隆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隆回县人民医院财务科主任。钱美华是该院住院部收费员,住院部收费员的职责是:根据医生开具的入院证办理病人入院手续,收取住���病人预交款;办理出院病人的账目核算、结算等。住院收费员应当将当日收费金额进行汇总,正确编制住院盘底表并及时上缴本科室汇总人员,由汇总人员当日存入医院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做到日清、日结、日对,坚持每日清库,禁止积压,当日现金不得留存在单位收费室,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款给任何人。医院专门安排了财务监管员刘某2负责每月收取挂号室、住院部收费室收费员的盘底表,并与每位收费员的盘底表核对金额无误后一并上缴院财务科,负责整理住院收费室的结账发票。2016年8月中旬的时候,他决定清查医院财务情况。9月2日晚,钱美华向他反映自己盘底报表上差100多万元不得拢了。他讲先核实情况,第二天他就停了钱美华的班,安排刘某2对钱美华的账目进行全盘清算。后刘某2向他汇报,钱美华共欠医院480多万元。16.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隆回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财务、医保等工作。2016年9月11号左右的一天晚上,医院财务室隆某向他汇报医院住院部收费员钱美华所收费用没有及时上交,挪用了四百多万公款,得知此事后他立即向院长尹某汇报,根据院长指示于第二天停了钱美华的班,并立即派人清查钱美华的财务问题。1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她是隆回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工作人员,负责每月收取医院挂号室、住院收费记帐室收费员的盘底表,并从系统中刷出每月的总报表,与每位收费员的盘底表核对金额无误后一并上交财务科,另外还要整理住院收费记帐室的结账发票。按医院的财务制度,收费员每日所收的现金要日清、日结、日对,都要存到医院在银行的账号中。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收费员在下月的10号之前能够将凭证、缴款单与盘底表的总数对的上就行。2016年8月底,院财务检查工作,经过盘账,她发现住院部收费员钱美华少了480多万元的缴款单,她将情况向财务室主任隆某进行了汇报。后她与钱美华结算,钱美华欠院财务金额为485万余元。1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她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室从事收费工作。钱美华和她是同事,也在住院部收费室工作。按住院部收费员职责要求,住院部收费员应当将当日收费金额进行汇总,然后再交给医院的阳某,由阳某将每天的收款上缴到银行,缴款的票据由收费员保留,月底的时候和刘某2进行盘底。但在实际操作中,盘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下个月的10号。另外医院农某报账经常从住院部收费室借现金用于农某报账,有时候现金不足,住院部收费员之间经常出现互借现金,事后��用缴款书抵账的情况,她就有用缴款书从钱美华手中换现金的情况,具体有几次记不清了。19.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她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室从事收费工作。在同钱美华共同工作的过程中,钱美华同住院部的收费员都换过班,并且医院农某报账经常从住院部收费室借现金用于农某报账,在现金不足时,住院部收费员之间出现用缴款书换现金的情况,她有用缴款单从钱美华手中换现金的情况,在月底盘底的时候,钱美华上交的缴款书就有可能出现她的缴款单。20.证人欧某1的证言及辨认资料证明,他在隆回县人民医院担任会计工作,负责收取门诊、住院部收费员所收的钱款。每天十二点钟前他会到住院部收费员上班处收款,当场会出具一张临时收据给收费员,第二天再拿银行的缴款单换回临时收据。哪个收费员交的款,他就在缴款单右上角做标记,偶尔也忘记做标记。另外收费员自己直接到银行缴款的话,缴款单上也不会有标记。他对钱美华上交的银行缴款单进行了辨认。21.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系统电子数据证明,侦查人员从隆回县人民医院调取了钱美华2012年4月1日至案发,在医院收费系统备份的原始电子数据,存于一黑色旅之星牌移动硬盘中。22.隆回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钱美华出具的借条证明,隆回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工作人员刘某2经核查,钱美华2016年8月欠院财务科3877246元,2016年9月欠院财务科964662元。钱美华于2016年9月6日向隆回县人民医院出具了两张借条予以确认。23.被告人钱美华的供述证明,她是隆回县人民医院���院部收费室收费员。她利用住院部收费员的便利及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漏洞,从2012年开始挪用公款4841910元,用于炒股、炒期货、购买彩票、打牌及日常消费,其中在中辉期货有限公司、德胜期货有限公司炒期货亏损2337161.91元,个人网上购物开支138375.85元,其余款项用于购买彩票、打牌及个人挥霍,现在无法归还。另查明,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钱美华自动到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钱美华的首次询问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美华系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钱美华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钱美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美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到2023年9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钱美华退赔隆回县人民医院人民币4841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日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超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