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汤祥文与环翠区老味鲜饭店、于新华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祥文,环翠区老味鲜饭店,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汤祥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高坪镇株树桥村。被执行人环翠区老味鲜饭店。被执行人于新华,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馨安苑。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威环劳人仲案字(2017)第04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经济补偿及加班费3250元的义务,违约金放弃不要,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7)第049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