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郭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熊某某,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8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高阳县。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现住高阳县。被申请人:熊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申请人:费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申请人王某某、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28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某某、费某某名下价值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熊某某、费某某名下价值2043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松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