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渤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姚新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渤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姚新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渤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中康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新芳,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合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文,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渤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姚新芳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渤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姚新芳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渤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姚新芳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涉案双方已案外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一审判决则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渤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姚新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渤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姚新芳各自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日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