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桑共产与赵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共产,赵黑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桑共产,男,195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赵黑娃,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桑共产申请执行赵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赵黑娃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赵黑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黑娃银行存款10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