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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温二敏与董景旭、谢晨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二敏,董景旭,谢晨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温二敏,女,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董景旭,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3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谢晨茜,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0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二敏申请执行董景旭、谢晨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禹民初24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景旭、谢晨茜的银行存款225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