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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773号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号,机构代码49020891-1。法定代表人:何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森辉,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某,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系死者姚炎明的妻子。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表示要就争议的事项庭外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3.5元由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荣辉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