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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敏与文英武、马庆芳、曾安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敏,文英武,马庆芳,曾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敏,女。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文英武,男。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马庆芳,女。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曾安福,男。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执行人白敏与被执行人文英武、马庆芳、曾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庆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