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孙素芳、苑仁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素芳,苑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孙素芳,女,汉族,农民,1981年12月24日生,住沙河市,被执行人苑仁强,男,汉族,农民,1968年11月24日生,住邢台市开发区,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素芳与被执行人苑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8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6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8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学文陪审员 李雄磊陪审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