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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其正与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正,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俊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439号原告:吕其正,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前,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健,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6号富业广场一期三层3号四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451676XF。法定代表人:张俊才。被告:张俊才,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吕其正诉被告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其正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其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支付原告吕其正借款本金共计80000元及利息(暂计:从2016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借款止,按双方约定利息3%每月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7日,被告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向原告吕其正借款80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日期为一个月(从2016年6月17日至7月17日),到期后被告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未归还借款。后经双方协商延期两个月至9月15日归还本息(双方约定利息为3%每月)。经多次催要,被告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始终没有归还所欠借款。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吕其正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吕其正的诉讼请求。原告吕其正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借款单、借据及借款补充协议;3.转账记录。被告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吕其正与张俊才为老乡、朋友关系。张俊才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吕其正借款。2016年6月17日,吕其正通过工商银行以转账方式至张俊才工商银行账户78400元,又称通过以现金方式将1600元支付给张俊才。随后,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在借款单“借款人”处盖章及签名并捺印确认,该借款单载明:现款出借人吕其正,借款人工作部门或地址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用途购酒水,计划归还日期2016年7月17日。借款期满后,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并未偿还借款。2016年7月20日,张俊才重新向吕其正出具1份借据,该借据载明:因借吕其正80000元人民币因到7月17日到期需续期人民币80000元到9月15日前一次付清。张俊才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确认。后吕其正与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签订1份借款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因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俊才借吕其正人民币捌万元整,原借款日期为一个月2016年6月17日至7月17日,到期后未归还,后又协商延期两个月至9月15日归还本息(双方约定利息为3%/月),现已期满仍未归还本息,双方约定从9月20号起每天将收取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到归还本息为止,如十五日内仍未归还(最迟2016年10月7日),债权人将依法处理。吕其正在协议“出借人”处、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庭审中,吕其正确认现金1600元并没有实际支付给张俊才,是作为扣除借款期内的利息。借款延期期满后,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仍未偿还借款。后经吕其正多次向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追讨未果,为此,吕其正诉至法院,致酿成纠纷。另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名称: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道××广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451676X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俊才,成立日期:2011年4月29日,核准日期:2016年6月15日,股东名称:张俊才、梁月娥、许金元。本院认为: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向吕其正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在借款单、借据、借款补充协议盖章、签名捺印及转账凭证为证,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吕其正请求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吕其正通过转账78400元至张俊才账户,并明确扣除了利息1600元,故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向吕其正借款本金为78400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拖欠吕其正借款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吕其正主张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承担清偿责任,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在借款单、借据、借款补充协议盖章、签名捺印确认,故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应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对吕其正该请求予以支持。吕其正要求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支付利息,鉴于双方当事人已书面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该月利率标准过高,本院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并从其主张借款期满2016年7月18日起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吕其正要求欢唱餐饮公司、张俊才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唱餐饮公司、张俊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俊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其正清偿借款78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其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吕其正已预交900元),由原告吕其正负担50元,被告中山市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俊才负担8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吕其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宝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