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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斌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440号原告刘斌,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韩金宏、陈刚涛,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长  苏亚萍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