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斌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440号原告刘斌,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韩金宏、陈刚涛,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长 苏亚萍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