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10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惠芬、徐雯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芬,徐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0614号原告:张惠芬,女,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原告:徐雯,女,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樊嘉,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杨捷,男,医院员工。原告张惠芬、徐雯诉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惠芬、徐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惠芬、徐雯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