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渭南市福康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福康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福康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晨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栋房,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小燕,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福康农机汽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9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1日自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渭南渭北农机销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福康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