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84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董某,男,河南省周口市人,住周口市郸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余文艺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16时,被告人董某与他人洽谈完业务后,回到其停放于龙华新区观湖街道横坑河东村XXX产业园A栋路段的粤BWXXXX号牌小型轿车内,准备驾车离开。期间,董某在汽车内使用手机,未注意到被害人李某(女,2014年10月27日出生)在其汽车前方经过,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撞倒李某,并将其碾压于车轮下。事后,董某驾驶其汽车将李某救治。最终,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作用(碾压)于头部、胸背部致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董某未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董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及取得对方谅解。2016年9月19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董某到案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8万元,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 采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