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凡杰与许明龙、肖明军、陈交春、许巨喜、陈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凡杰,许明龙,肖明军,陈交春,许巨喜,陈昌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2124号原告:邓凡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贵,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许明龙,男。被告:肖明军,男。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杰,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陈交春,男。被告:许巨喜,男。被告:陈昌贵,男。原告邓凡杰与被告许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邓凡杰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肖明军、陈交春、许巨喜、陈昌贵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5月12日,邓凡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凡杰以主要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凡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953元,减半收取计1976.50元,由邓凡杰负担。审 判 长 郭橙程代理审判员 彭 里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