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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凡杰与许明龙、肖明军、陈交春、许巨喜、陈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凡杰,许明龙,肖明军,陈交春,许巨喜,陈昌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2124号原告:邓凡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贵,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许明龙,男。被告:肖明军,男。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杰,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陈交春,男。被告:许巨喜,男。被告:陈昌贵,男。原告邓凡杰与被告许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邓凡杰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肖明军、陈交春、许巨喜、陈昌贵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5月12日,邓凡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凡杰以主要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凡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953元,减半收取计1976.50元,由邓凡杰负担。审 判 长  郭橙程代理审判员  彭 里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