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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青阳县平安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平安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1202号原告: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朝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阳县平安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朱健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山宇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县平安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青阳县平安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潘建国人民陪审员  焦祥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雅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