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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顺林与陕西众鑫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众鑫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顺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众鑫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路501号启航时代广场1号楼2单元21605室。法定代表人:武亮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滋堃,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众鑫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住甘肃省景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林,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镇巴县。上诉人陕西众鑫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顺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8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众鑫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众鑫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众鑫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陕西众鑫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陕西众鑫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琪代理审判员 师 婷代理审判员 同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