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庆旺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旺,冯江,王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旺,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江,女,1968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进财,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庆旺与冯江、王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江、王进财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冯江、王进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冯江、王进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庆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江、王进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