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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陆彩艳申请覃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恢复结案通知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1227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陆彩艳与被执行人覃亮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1227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执行案号为(2016)桂1227执138号。该案申请标的为38375元,执行费为476元,执行标的共计38842元。在执行(2016)桂1227执138号案件过程中,2016年9月23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00元,201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主动兑现10000元,执行款到位金额17800元。对其余的21042元,因被执行人暂时无支付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2016)桂1227执1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将余款21042元全部兑现。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9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院(2016)桂1227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47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桂1227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