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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英明与被申请人吴全友、王福芹、关士全、赵佳娟、孙世林、关长青、马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明,吴全友,王福芹,关士全,赵佳娟,孙世林,关长青,马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保31号申请人孙英明,男,个体,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吴全友,男,农民,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王福芹,女,农民,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关士全,男,农民,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赵佳娟,女,农民,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孙世林,男,农民,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关长青,男,农民,现住逊克县。被申请人马文杰,女,农民,现住逊克县。申请人孙英明与被申请人吴全友、王福芹、关士全、赵佳娟、孙世林、关长青、马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英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全友、王福芹、关士全、赵佳娟、孙世林、关长青、马文杰所有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孙英明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全友、王福芹、关士全、赵佳娟、孙世林、关长青、马文杰的银行账户,期限为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被申请人吴全友、王福芹、关士全、赵佳娟、孙世林、关长青、马文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