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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德政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刑初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德政,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周口市。2006年8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7年11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6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亚辉,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德政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孙德政和刘某3刚(另案处理)合谋电信诈骗。刘某3刚在给郑某1打电话过程中冒充邢台军分区邓部长称自己正在抗洪一线,部队急需帐篷,又向被害人提供厂家联系方式。被告人孙德政冒充厂家,让郑某1购买帐篷,每顶帐篷4800元,30顶共14.4万元。郑某1让王某1给孙德政提供的账户汇款14.4万元。案发后,孙德政亲属已将所骗14.4万元退还给郑某1,并取得郑某1谅解。被告人孙德政于2016年9月2日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德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德政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被告人系从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于案发后其亲属已对被害人全额退赃,且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身体常年有病,且家中有年迈的父母需要他来照顾。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孙德政和刘某3刚(另案处理)合谋实施诈骗。先由刘某3刚冒充邢台军分区邓部长给被害人郑某1打电话,在通话过程中刘某3刚称军分区准备建加油站,让郑某1找施工单位。又称自己正在抗洪一线,部队急需帐篷,让郑某1帮忙购买30顶帐篷,并将厂家的联系电话提供给郑某1。然后被告人孙德政冒充帐篷生产厂家工作人员与郑某1商谈购买帐篷之事宜,每顶帐篷4800元,30顶共计14.4万元,并称如急用则即时支付全部货款,下午即可发货。被害人郑某1让王某1向被告人孙德政提供的账号汇款1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德政的亲属已将诈骗的14.4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郑某1,并取得郑某1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德政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与刘某3刚是2015年认识的,当年五六月份时刘某3刚说了冒充军人诈骗的事,还缺一个冒充公司的人,想让其与他合伙干,其同意了。冒充军人诈骗时都是先由刘某3刚查找当地干土建工程的受害人,然后冒充当地消防支队或武警支队的领导打电话说部队正在搞土建工程或路面硬化工程,问他是否愿意承包。受害人同意承包工程后,刘某3刚再提出让他代为购买帐篷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为了能够承接部队工程都会同意代买帐篷的事,在他同意后刘某3刚就把其的电话作为专业营销帐篷者的联系方式留给受害人,接着刘某3刚给其打电话告知受害人已同意购买,让其注意接听电话每顶帐篷4800元,最多可优惠到4500元,并告诉他货源紧张须全款才发货,同时告知账号。其在收到银行汇款短信提示后,立即告知刘某3刚对方已汇款,刘去取钱,其则关闭手机并将手机卡扔掉。其断断续续跟刘某3刚干了五六天,成功骗了一个邢台人14.4万元。刘某3刚不让其参与取钱,骗取的钱由刘某3刚把其中的25%给了刷POS机的人,剩下的钱分其一部分,刘某3刚留一部分,刘和其的约定是每五万元刘某3刚多拿一万元。2、被害人郑某1陈述,2016年7月27日上午,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邢台军分区管后勤的邓部长,他说准备建一个加油站,让其找施工单位,后来又说自己正在抗洪救灾一线指挥,现在部队急需30顶帐篷,让其帮忙进一批帐篷。其不认识生产帐篷的厂家,邓部长还把经销商和厂家的联系电话提供给了其。于是其按他提供的电话联系厂家,厂家说帐篷每顶4800元,30顶共计14.4万元,如急用则当天上午把货款打过去。其把情况告知了邓部长,邓部长让其上午把货款打过去,下午到军分区就把货款退给其。其将厂家提供的账号(建行张欧卡号62×××00)给了王某1让他给这个账户汇款14.4万元。汇款后,其电话告知了邓部长厂家当天下午发货,直接发到邢台军分区后勤部,邓部长让其下午到军分区拿钱。其当天下午到军分区联系邓部长,结果发现跟其联系过的几个手机号都关机了,其才知道被骗了。其是建加油站的,而且其知道军分区确实有个邓部长,而且对方说正在抗洪一线,所以其就信了,而没有去仔细核实。3、证人王某1证言,今天上午有个领导给老板郑某1打电话联系加油站设备的生意,对方说自己是部队上的后勤部领导,部队需要设备,对方有三个电话号码连续介绍,最后让郑某1垫资先购买一批几百套抗洪救灾设备。郑某1信以为真就让其按对方提供的账号汇款,其就用自己的银行卡在手机上给对方汇款14.4万元。下午就发现上述几个电话都关机了,才知道被骗了。其通过朋友查询了一下现在这笔款已经被对方全部刷走,对方刷卡的POS机商户名是汝州市志伟超市。4、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2016年7月27日王某1的银行卡向对方户名张欧账号62×××00电子汇款14.4万元。5、证人卢某证言,其在郑州市卖POS机,在2016年上半年时刘某2找到其,让帮他信用卡套现,并告诉其这些钱都是骗来的,所以必须在周口市取现金。在7月中旬时其带着POS机来到周口市见了刘某2,刘说有人刷卡后,其就把钱转到别的账户,立刻安排人到银行取现后再把现金交给刘某2,其从中提成2%。其知道刘某2就是把电信诈骗的钱先刷到其的POS机账户,POS机绑定的其的银行卡,到账户后其就将钱分别分到别的账户,然后其安排人在周口市各个银行取现金,他们将现金交给其,其再将现金给了刘某2。一般从刷POS机到取现交给刘某2不超过半个小时。其的POS机这样做了几天后,因POS机用量较大,怕出事,就联系了刘某1借POS机并告诉他钱都是骗来的,然后其和刘某1到平顶山汝州市从王某2的公司借走四五个POS机,后期刘某1又给过其四五个POS机,其将这些POS机都给了刘某2。一般POS机顶多用一个星期,然后就换POS机用。用了刘某1的POS机后,刘某2给其3%提成,其给刘某12%,刘某1给王某21%。这样一直做到8月17日,刘某2告诉其有一张卡被司法机关冻结了,可能要出事就不再做了,次日其就被公安局抓了。其找了李某3、杨某2、李某4三人提现,李某4又找了几个人帮忙提现,其把钱转到这几个人的账户,他们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到银行取现,其告诉过杨某2、李某5钱是骗来的,李某3应该不知道,他们几个取现的人一般不见面,其跟他们是电话联系的,其给取现的人每人每天200元,有时候钱多了就多给点。6、证人刘某1证言,2016年7月份卢某让其帮他找几个POS机套现,其从王某2处先后两次共借了六七个POS机。当有人刷卡时卢某就联系其,其联系王某2,王将钱转其指定的账户,其再安排人到银行取钱,再把现金存到卢某指定的账户。其找邢娇娇、邢某、刘某4三个人取现,从7月中旬到8月中旬,其帮卢某大概取了五六百万元,其从中获利十万元左右。其小名叫“孬儿、孬哥”。7、证人刘某2证言,卢某在郑州市开了家信用卡公司,在2017年8月份时其作为中间人为了帮崇礼乡的人联系取款的事,其就联系卢某让他取了一笔钱,钱给了崇礼乡的小胖。其联系一次挣1000元,其共挣了5000元。8、证人王某2证言,其在汝州市经营一家零度实业公司(外边人叫零度金融),主要是做POS机和信用卡养卡业务,其公司办了几台P**机,其把其中四台借给了“孬哥”,这四台P**机中有一台是用“汝州市志伟超市“这个商户名办理的,绑定的是其公司员工杨某1的银行卡。其不知道“孬哥”用这些POS机做什么业务,他在机上刷卡以后,就会电话通知其让其把钱转到他提供的银行卡上,然后“孬哥”再刷卡补齐其垫付的这些钱,其从中收万分之二十的利息。王某3是共公司的会计,杨某1是内勤,李某2、李某1、段某等人是负责跑POS机的业务员。2016年8月份“孬哥”借走的四台P**机被拉卡拉公司冻结了,其就电话联系“孬哥”,他让其到郑州市他朋友禄峰开的鸿腾科技公司去取机子,其从该公司取回了这四台机子和刷卡小票,后来信阳公安局把这四台机子和部分刷卡小票带走了,但是汝州市志伟超市这个商户的小票还在其手里,其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9、扣押清单,证实从王某2处所扣押物品情况。10、辨认笔录,证实王某2对刘某1的辨认情况。11、交易明细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实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情况。12、证人李某1证言,其是汝州市零度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主要作代办POS机和信用卡,还有信用卡取现业务,老板是王某2。2016年6月份时平顶山的孬哥找老板王某2谈生意,7月20日老板王某2让其把四台P**机放到汝州至平顶山市的客车上捎给孬哥,其不知道他用这些机子做什么。其在公司办理的中信银行卡平时都是公司在用,由公司会计在管,平时有客户将钱转账到其这卡上,会计就会通过网争将钱转走,有时网速慢,会计就会让其登录手机银行并按照她的安排去做。8月30日其在公司的银行卡里有钱了,但会计无法转账,其的手机银行也无法登陆。其去银行询问情况时被公安人员堵住了。13、证人杨某1证言,其在零度金融员工,负责登记客户资料和记录手续费。用其的身份证办理了三个POS机,商户名称是汝州市志伟超市、汝州市灵洁超市、宋军杰通讯,绑定其的一张中信银行卡。三个POS机归公司使用,平时都在会计那里放着,当有钱汇入绑定的银行卡时其全部转入公司王某3账户或按直接转入王某3指定账号。14、证人王某3证言,其自2015年12月份开始在零度实业公司当会计,该公司主要是卖POS机和做有关信用卡的业务,老板是王某2,业务经理李某2,业务员李某1、段某、王龙飞,内勤杨某1。公司POS机在外地刷卡都是孬哥具体操作,具体流程就是孬哥这一方用公司的POS机有外面刷钱,然后王某2先把刷的钱垫付了,次日钱到账后其再按王某2的安排把钱转到别人卡上。15、证人段某证言,其在零度实业公司当业务员,该公司主要是卖POS机和做有关信用卡的业务,老板是王某2,业务经理李某2,业务员李某1、段某、王龙飞,内勤杨某1,会计王兰。老板用其的身份证开了一个POS机并绑定一个中信银行卡,还新办了手机卡。16、证人李某2证言,其自2015年5月在零度实业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要是卖POS机和做有关信用卡的业务,老板是王某2,业务经理李某2,业务员李某1、段某、王龙飞,内勤杨某1,会计王兰。用其的身份证办了一张手机卡,让其到银行绑定一个银行卡,办好后都交到公司,用来给客户养卡或套现用。2016年7月老板说孬哥借了公司四台P**机,安排其给他快递过去。17、证人孙某1证言,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搜查扣押的很多部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及上面有一些领导的电话的复印纸,这些都是其父亲孙德政放在其家中的。其没有参与过电信诈骗活动,其在中山路附近经营一家名为“海斯特钓具店”的商店。18、证人贾某证言,其是孙德政的妻子,孙德政前一段时间曾让其给他买过四五十张手机充值卡。其不知道他是如何实施诈骗的,前段时间其问过他从哪里来的那么多钱,他说别管那么多,让其把钱放好就行了。其儿子孙某1没有参与孙德政实施的诈骗。1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对孙某1住宅进行搜查及扣押物品情况。20、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江苏省龙潭监狱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德政被判处刑罚情况,孙德政假释考验期自2011年8月5日至2013年12月12日止。21、证人孙某2证言,其是孙德政的家属现将涉案的14.4万元交给公安部门,退赔给受害人,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22、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被害人郑某1领取14.4万元现金。23、谅解书,证实受害人郑某1已收到赔偿款14.4万元,其对孙德政表示谅解。2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及立案情况。25、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26、公安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刘某1、刘某2、卢某等人所作说明。2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德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急需购买帐篷的事实,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德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期满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于案发后已代为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方面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德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延敏审 判 员  孙长山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