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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福平、马慧芳、马庆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福平,马慧芳,马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法定代表人李建斌,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1081229-6。被执行人马福平,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回族,长治市人,住长治市。被执行人马慧芳,女,1967年1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长治市人,住长治市。被执行人马庆德,男,1933年7月30日出生,回族,无业,长治市人,住长治市。本院在执行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福平、马慧芳、马庆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福平、马慧芳、马庆德至今未能自觉履行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马福平、马慧芳于2013年11月29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68552.46元;如被执行人马福平、马慧芳未按上述期限归还申请执行人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马福平、马慧芳剩余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登记于被执行人马庆德名下的位于长治市铜锅街42号2幢房产拍卖或变卖以归还剩余借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264元、执行费5128元。以上共计356944.46元的履行义务(利息另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福平、马慧芳、马庆德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共计356944.46(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