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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永明、吴桂玲、刘长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永明,吴桂玲,刘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从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永明,男,1959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桂玲,女,1965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长青,男,1961年12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腾冲市锦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永明、吴桂玲、刘长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永明的房地产,现对该查封的房地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