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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宝乐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乐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29号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013238-6。法定代表人:王文治,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馨月,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亿利资源大厦旁,系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宝乐尔,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图吉雅,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七居委***栋*号,与被告宝乐尔系父子关系。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宝乐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由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立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