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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潢川县鼎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彭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潢川县鼎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彭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911号原告潢川县鼎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三环路奚店村村部东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593427463Y。法定代表人曾丽忠,公司经理。被告彭会,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原告潢川县鼎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潢川县鼎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潢川县鼎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潢川县鼎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