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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刘华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刘华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643号之一原告:王志勇,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璇,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华丽,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原告王志勇诉被告刘华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勇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王志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莉石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