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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磊、曹继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磊,曹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孙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曹继成,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曹继成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继成于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孙磊货款2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30��,但被执行人曹继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继成银行存款22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