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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何镕志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镕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刑初55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镕志,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曾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镕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镕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镕志持有C1型驾驶证,2016年12月6日晚,被告人何镕志驾车到攀枝花市仁和区朋友家吃饭,席间与朋友的父亲喝了一些白酒,饭后何镕志驾驶轿车行驶至仁和区布德镇猛粮坪村良子田社至民政桥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民警接到吴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在现场等候的何镕志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并在医院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经检测何镕志的酒精含量为179.1MG/100ML,后采集血液样本待检。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何镕志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9.2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镕志与被害人吴某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金20000元,取得了其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镕志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何镕志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镕志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镕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说明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何镕志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情况说明、和解协议、谅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照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某1、李某2、卢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何镕志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镕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何镕志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何镕志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镕志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何镕志与被害人吴纯红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金20000元,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镕志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镕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宗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