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吕军胜张会珍吕玉良张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吕军胜,张会珍,吕玉良,张生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驻所地:蒲城县城关镇西府村朝阳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赵战辉,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吕军胜,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八组。被执行人张会珍,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保南洼村一组。被执行人吕玉良,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八组。被执行人张生花,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八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25107.2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456元,执行费276.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军胜、张会珍、吕玉良、张生花、银行存款25839.81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