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肖振山、蓟县洇溜镇李怀辛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振山,蓟县洇溜镇李怀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3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振山,男,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蓟县洇溜镇李怀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洇溜镇李怀辛庄村。法定代表人:裴洪军,主任。再审申请人肖振山因与被申请人蓟县洇溜镇李怀辛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4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肖振山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肖振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振山的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代理审判员 刘智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祁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