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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齐铁榜与张长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铁榜,张长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719号原告:齐铁榜,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肃宁县。被告:张长合,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齐铁榜与张长合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齐铁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铁榜撤回对张长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齐铁榜负担。审判员  宋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