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齐铁榜与张长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铁榜,张长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719号原告:齐铁榜,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肃宁县。被告:张长合,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齐铁榜与张长合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齐铁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铁榜撤回对张长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齐铁榜负担。审判员 宋志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源: